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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23〕4号

作 者: 来 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 间: 2023-03-17

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县国储林建设项目,保障项目规范实施,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

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储备林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林纳入建设规划,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森林抚育及补植补造等经营措施,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增加森林储备。

        第三条 本项目包括规模化建设国家储备林,含营造林、抚育经营、支撑保障三大体系。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本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建设投资模式。

        第五条 项目借款人为通化县森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借款还款,具体负责本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承接和组织实施,自查验收责任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项目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作为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项目的重大事项,根据各方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需要时可将会议范围扩大至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建设期内,联席会议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审议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与年度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进行比对,对于年度实施情况与项目评审有明显差异,可能增加项目风险和还款风险的,开发银行保留对贷款年限和还款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二是审议项目下一年度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年度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三是审议项目林木年度采伐计划年度采伐上限;四是检查电子管理表格系统填报和维护情况;五是审议项目生态效益等社会成效;六是审议项目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七是审议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八是审议项目标识标牌建设和照片录入情况。运营期内,联席会议审议重点为:一是审议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二是项目年度林木采伐计划,保障项目还本付息需要;三是电子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更新情况;四是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五是项目获得的贷款贴息情况;六是项目生态效益等社会成效。

        第八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项目涉及文件制发、档案管理、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等,联席会议纪要由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通化县林业局代章。

        (三)负责审批项目建设主体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相关设计。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建设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协调好本项目的林权证核发等相关工作。

        (五)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国家储备林建设等相关政策,协助相关单位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及配套措施。

        (六)建立项目森林资源监测系统,科学有效监测森林资源情况、分析森林质量提升情况。

        (七)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通化县森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职责:

        (一) 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年度任务;

        (二) 负责所在地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编制年度造林或改培作业设计,负责项目建设具体实施;

        (三) 负责项目实施技术指导、质量自查验收;

        (四)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

        (五) 负责办理所在地(辖区)项目林权流转、林地林木、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 建立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七) 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管理项目林权资产;

        (八) 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主要职责:

        与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公司协作,落实好联席会议机制、检查验收机制、木材采伐管理机制、收入账户监管机制、林业保险和保障等。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申报制度,项目公司按照贷款申请要求如实申报建设内容,开展林木资产评估、项目建设作业设计等相关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向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上报下一年设计等相关工作和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对上报年度采伐计划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下达项目公司。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采伐计划和项目年度建设任务通知,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放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根据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按照资金需求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并根据批复后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按《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主动公开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施工信息,按相关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规范相关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国家红松储备林的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好与国家红松储备林配套建设的电商产业园,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实现以红松籽、林下参及参籽、落叶松木材等为主、其他农特产品为辅的线上和线下经营、展示、仓储,并提供配套的检测等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计划、实施、经营、管理、资金、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四章 林木权属及采伐管理

        第十九条 林木间伐和主伐龄级根据吉林省用材林间伐和主伐年龄规定确定。在符合间伐及主伐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资本金出资要求和贷款还本付息实际,并经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采伐计划做出必要调整,调整采伐计划后的木材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项目林权权利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同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报告。经核查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依法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项目实施主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中要注明“国家储备林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林木资产,未经项目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同意,林权权利人不得申请林权转让、抵押及变更,通化县自然资源局不受理相关林权转让、抵押及变更等手续。

        第五章 检查验收和监督评估

        第二十二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项目检查验收结果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依据国家储备林工程相关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开展营造林质量检查验收。本项目造林施工结束,实行项目公司自查验收和县级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项验收。

        (一)项目公司自查验收。对年度建设任务的每个小班(地块)采伐、造林情况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并将自查验收情况书面上报通化县林业局。

        (二)县级检查验收。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检查验收办法和造林技术规程、资金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项目建设检查验收报告,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二十四条 若县级检查验收发现问题,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将责令项目公司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向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复查,直至复查通过为止,否则,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有权停止后续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项目单位缓建、停建、提前还款等,开发银行有权收回贷款、处置抵押物等措施,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贷款预付资金到位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严重超工期的;

        (三)擅自挤占、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建设质量不达标限期整改无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域每个行政村应建立项目标识牌,标识出森林基本情况、贷款年份和额度、森林质量情况等信息,并需在每年检查验收时拍摄照片,涵盖标识和周边林分状况。照片命名格式统一为“年度-省-县-村-项目名称”。照片汇总后,上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和项目公司反映项目建设中的问题。项目公司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贷款建设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和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进行明细账管理,单独建立项目建设档案、财务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

一体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及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有关精神,保障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做好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制度,结合通化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项目为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是指相应建设规模在《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建设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通化县森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区,是指本项目所在的通化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代理行(如涉及),是指借款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或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具体负责该项目贷款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在当地的支付结算等。

        第六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集约人工林栽培;(2)林地流转或有偿使用;(3)现有林收储后改培和抚育;(4)中幼林抚育;(5)林下经济及基础设施建设;(6)电商产业园建设(不包含土地出让金);(7)其他可研范围内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且不得从事如下活动:(1)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2)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4)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

        第八条 借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等主体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吉林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吉林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编制本项目建设方案上报省林草局,并根据省林草局批复的建设方案,由借款人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或作业设计报通化县林业局审批。年度建设方案或作业设计经通化县林业局批复后,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条 借款人根据通化县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建设方案或作业设计,确定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途径安排,完成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并按相关办法检查验收合格,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年度提款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根据第十二条落实项目资本金后,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提交提款申请书,申请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资本金需要按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信贷政策以及借款合同相关要求及时到位。贷款资金申请前,项目资金本金需划转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开立的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开发银行监管。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需经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按照借款合同核实项目贷款发放条件,发放贷款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设立贷款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借款人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资金支付依据申请使用贷款资金,应提交的资金支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造林合同、营林合同、流转合同等。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完善提款支持文件,严格贷款申请、审批程序,根据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时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并建立资金台账,逐笔登记资金来源、性质、金额、转借和归还等情况,定期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核对。

        第十六条 汇总并编报项目年度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回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开发银行开立销售收入账户,用于归集本项目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红松籽、林下经济作物、木材采伐、电商产业园租赁收入等经营收益,以及保险理赔资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有权从该账户扣收到期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核实贷款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需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还款资金转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如借款人出现还款资金不足情况,借款人应及时向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借款人还款问题。

        第十九条 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林木经营收益、红松林果销售收入、林下经营收益、电商产业园租赁收入、保险赔付金及其他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 林权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林权抵押。当借款人拟将项目相关资源(包括形成的资产、林权、保险权益等各种权益)设定担保时,应优先为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项目形成的相关林权资产及相关资源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上设置不利于开发银行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造林技术管理。借款人对林权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造林技术指导、造林成果检查和复查、年度林权价值评估等,确保造林质量。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逐级检查验收。从贷款发放第二年起,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召开联席会议批准上一年度检查验收成果,确保上一年度造林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方可办理当年贷款发放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采伐许可证控制。项目林权权利人向林业部门申报本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抄报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经各方审核相关林地造林检查验收情况、还本付息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后,向通化县林业局出具同意核发采伐证的书面意见,通化县林业局方可核发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通化县林业局根据各方审核情况向林权权利人核发采伐证,同时向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通报采伐证发放情况,确保采伐进度与采伐计划一致。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及保险

        第二十四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积极争取将项目纳入中央基建投资新造林补助、中央基建投资林地改培及补植补造补助、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等支持范围。相关资金申请及管理按政府有权部门下发的文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协助借款人对纳入本项目范围的所有林地、林木资源购买林业政策性综合保险、对纳入本项目范围的所有林下参(仿山参)购买保险。相关保险理赔账户设置为借款人在开发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不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项目规定指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将采取责令借款人限期整改、提前回收贷款、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或贷款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会计核算按照建设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借款人负责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报送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执行,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回收已发放贷款,同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补贴金属于财政预算资金,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执行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改变控股比例等情况时,必须事先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并经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通化县国家红松储备林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借款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