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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政务公开清单》的通知

作 者: 来 源:本站原创 时 间: 2023-09-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围绕全县中心任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对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务公开清单的重要意义

  政务公开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政府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政务公开清单是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规范政务公开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造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

  二、明确政务公开清单内容

  按照政务公开总体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事项,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执行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实事,权责事项,政务服务事项,重点领域信息,政策解读等纳入政务公开清单内容范围。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的各类政务公开事项,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清单,清单应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更新,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严格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务公开清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认真执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五、工作要求

  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清单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落实政务公开清单不到位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附件1:通化县政务公开清单

  附件2:通化县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通化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通化县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级事项

事项

事项

公开内容概述

公开方式

责任单位

公开层级

更新频率及说明

县情信息

县情简介

县情简介

发布通化县概述类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每年校对更新

县级政府

班子成员

领导分工

发布县政府领导分工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人员及职务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无变动需每年校对更新)

领导简历

发布县政府班子成员的个人简历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组成部门

机构设置

发布县政府机构设置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每年校对更新

组成部门人员信息

发布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信息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人员及职务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无变动需每年校对更新)

概述信息

办公地址

发布单位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办公室

县级

每年校对更新

会议信息

常务会议

发布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关信息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体会议

发布县政府全体会议相关信息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发布县政府工作报告及相关名称解释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两会”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实事

民生实事

发布本年度县政府要办好的民生实事

政府网站

政府办公室

县级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司法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常规文件

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常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策解读

发布相关重大政策、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的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必须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网站

文件制发部门

全领域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机构概述

基本概述

发布单位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每年校对更新

机构职能

发布单位机构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每年校对更新

内设机构

发布单位相关科(委、办)及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能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每年校对更新

领导分工

发布单位领导成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人员及职务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无变动需每年校对更新)

基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包括政府信息的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每年校对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每年校对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每年更新

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布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发改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专项规划

发布全城市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等信息及相关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

县级

区域规划

发布各地区区域规划等信息及相关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发改局、

各乡镇(经开区)

县、乡级

计划总结

发布各单位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

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统计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发布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信用通化县网站

政数局

县、乡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发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通化县网站

政数局

县、乡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发布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通化县网站

政数局

县、乡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财政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

发布全县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财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财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发布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财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财政衔接资金

发布财政衔接资金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财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涉农补贴

发布涉农补贴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财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各单位

全领域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发改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建议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工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工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单位

全领域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重点领域

政数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

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数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教育领域

义务教育

发布教育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教育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安领域

户籍管理

发布户籍管理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公安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政领域

社会救助

发布社会救助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民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养老服务

发布养老服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民政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司法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就业领域

就业

发布就业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人社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社保领域

社会保险

发布社会保险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人社局、社保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新闻出版领域

新闻出版版权

发布新闻出版版权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县委宣传部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生态环境

发布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住建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住建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保障性住房

发布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住建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危房改造

发布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住建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市政服务

发布市政服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住建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城市综合执法

发布城市综合执法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住建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文旅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发布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文旅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旅游

发布旅游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文旅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卫健领域

卫生健康

发布卫生健康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卫健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安全生产领域

安全生产

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应急管理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救灾生产

发布救灾生产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应急管理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食品药品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食品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食药监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乡村振兴领域

乡村振兴(扶贫

发布乡村振兴(扶贫)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农业农村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自然资源领域

自然资源

发布自然资源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自然资源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广电领域

广播电视

发布广播电视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文旅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交通领域

交通运输

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交通运输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利领域

水利

发布水利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水利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气象领域

气象服务

发布气象服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气象局

县级

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附件2:


通化县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通化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单位要明确设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通化县政务公开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依据、公开主体、事项内容、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八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报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