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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通化县委 通化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 者: 来 源:县农业农村局 时 间: 2023-10-29

中共通化县委 通化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县发〔2023〕1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局,县政府各局办、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通化县委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9日

 

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黑土地,充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黑土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和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集成,强化法规约束,综合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坚持一体化综合施策,系统化分类推进,探索开展整乡、整村、整片黑土地保护示范,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推动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级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行业指导,强化部门联动。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协调好粮食增产、畜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黑土地保护之间的关系,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推广综合性保护技术,实现黑土地科学保护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坚持科技创新,技术支撑。强化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团队,突出将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动力,集中力量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示范带动全县黑土地保护利用水平整体提升。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确保黑土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构建持续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机制
        政府建立黑土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黑土地的所有人、承包人、经营人以及任何组织和自然人都要依法保护黑土地。
         五、保护措施
        (一)重点任务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并将公安、检察、法院、市场监督等部门纳入协调机构,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召开相关会议,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2.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建立黑土地保护工作小组,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利用、治理、修复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3.发改局应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财政局负责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相关预算;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预算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使用要求,及时、足额拨付黑土地相关资金,统筹项目和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黑土地保护的政策性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对黑土地保护的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5.农业农村局牵头,工信局配合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科技创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开展黑土地保护技术和装备的创新、集成、试验、示范,加强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鼓励科研机构、工商业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黑土地保护与利用的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提高黑土地的综合保护水平。
        6.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
        7.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依法加强保护,并对依法发包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农经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8.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在每年7月22日,开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主题活动,制定宣传实施方案,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融媒体定期宣传黑土地保护的政策、对我县黑土地保护成功典型事例、事迹、经验和带头人进行宣传报道。
        (二)规划与分区
        9.农业农村局要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黑土地保护政策、制度、实施方案等制度性文件档案,建立相关技术项目日常检查、结项验收档案。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0.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我县黑土地调查制度,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资源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并将黑土地保护规划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11.农业农村局负责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生态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利用、治理修复措施。
        12.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水利局、林业局配合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提高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
        13.财政局负责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结合实际,进行财政补贴: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施用、轮作、免(少)耕、深松、深翻、休耕、农田防护林建设、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恢复措施等。
        14.农业农村局负责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制定管护办法,工程验收后及时移交至乡(镇)、村。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原则,乡(镇)、村负责落实管护资金,建立管护队伍。
        15.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针对耕作层变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板结等问题,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轮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16.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用科学施肥技术和高效肥料,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支持畜禽粪肥等有机肥料应用,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17.水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管护。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完成率大于等于100%,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率大于90%;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18.水利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大中灌区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19.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办公室成员单位配合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统筹建设,加强田块整治,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科学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加强退化黑土地改良治理,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修复,对已建成的全部基础设施加强管护,落实建后管护主体责任,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用。
        20.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指导,采取合理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履行回收、利用、处理责任。
        21.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指导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要求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依法依规使用规定兽用药品,禁止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及废弃物污染土壤环境的处罚的执法力度,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22.自然资源局负责确保县域内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完成占补平衡;制定表土剥离方案、表土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方案应经过专家组织论证并及时验收。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立完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
        2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24.农业农村局结合农业示范区、试验区、产业园区建设,创建黑土地保护示范区,研究探索黑土地保护新模式。
        25.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在本区域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自然资源局对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处以罚款。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职责部门对非法出售黑土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以罚款。
        26.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7.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加强黑土地周边林地、山地及周边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依法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遏制山地生态环境恶化,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恢复能力;防止草原超载过牧;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擅自开垦、蚕食林地、草地和湿地,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应当限期恢复。
        28.林业局负责对违规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罚款。
        29.水利局负责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加强对流经黑土地的江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
        30.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黑土土壤生物保护,丰富黑土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黑土土壤微生态功能。加强黑土地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组织开展外来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六、监督管理
        31.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32.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黑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33.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黑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和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清单,依法依规将属地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自行监测。
        34.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吉办发〔2023〕22号《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部门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35.农业农村局牵头,办公室成员单位配合实行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36.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对黑土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7.人民检察院牵头,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38.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解读:《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